(四)明确禁止承诺收益
11号令明令禁止投资管理人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为企业年金市场的规范、良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明确收益分配、部分费用收取及列支方式
11号令规定采用份额计量方式分配收益;明确保留账户和退休人员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可以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从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扣除。使得保留账户与退休人员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更具操作性;另外明确清算费用、审计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扣除,提供了费用列支的依据。
(六)调整审计要求,控制风险的同时降低企业年金运作成本
调整年度审计为一年可审,三年必审,管理人职责终止必审,严格控制运作风险的同时,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
(七)调整信息披露要求
延长了管理报告提交时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披露时效由15日调整为30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由45日调整为60日;账户管理季度报告、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投资组合季度报告由10日调整为15日;相应年度报告由30日调整为45日。同时,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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