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付工资结余可用于企业年金缴费
近日,为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和年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规范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1]477号)。
通知明确,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为时点,企业年金计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用于企业年金缴费: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同期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如果是中央企业,其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除应付工资结余外,企业为职工年金的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5%以内。已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退休后,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统筹外补贴等养老费用。
应付工资结余原则上用于企业年金计划开始实施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职工年金个人账户缴费。
企业将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应按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管理的规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除满足通知规定情形外,企业工资结余的财务管理,仍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来源:中国税网)
我国企业年金的六种缴费形式
企业年金的性质决定它的弹性特征,并可以较多地反映企业和职工的需求及企业文化,具体讲就是要体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需要的工资收入分配形式与人事管理制度。在设计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时,可以将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和工作岗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由于行业或国有企业职工的特殊情况,采取这些方法更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实施的公平性。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1、企业效益与职工工龄确定法。将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保险挂钩进行,企业按个人储蓄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缴费,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主确定投保数额,参保职工个人投保额可以在企业缴费标准限额以上。这种做法,既坚持了自愿原则,又增强了职工个人的保障意识。企业按月为职工缴费,缴费标准依据企业效益基数和职工工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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