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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延年年金保险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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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产品突破了以往养老保险缴费期长,领取年龄晚,领取方式单一的不足,增加了3年限缴、5年限缴等更适合客户投资理财的需求的缴费期限,而领取年龄更可提早到了35周岁,领取方式也可以让客户根据自身身体及经济情况,选择每年平准型或每年递增型领取的方式。

  趸缴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三)按年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年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趸缴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

  (四)按月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月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月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月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趸缴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五)一次性给付(选择趸缴缴费方式的不得选择此种给付方式):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一)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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