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红利分配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止的期间为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期间。在红利分配期间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
由本公司保留红利,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减额缴清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缴清增额(本方式不适用于本公司要求加费或特约承保的被保险人)
根据被保险人在红利分配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如原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本公司在红利领取方式变更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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