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有关情况
老挝保险市场的基本法是2014年2月19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和《保险法施行令》。新《保险法》对1990年版的《保险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对产寿险的经营范围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本条件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保险监管机构
在1990年颁布《保险法》之后,财政部履行保险监管职能。当时的《保险法》内容较为粗糙,采取产寿险混业的经营模式。由于财政部同时还是部分保险公司的股东(6家老挝主要保险公司中有5家是老挝政府与国外机构出资成立),监管的独立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监管机构仍然是财政部,具体由财政部下属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建立独立的保险管理署进行行业监管,但是截至2015年1月,财政部仍未完成相关部门的设置。
老挝也是IAIS成员国,认可IAIS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作为监管的基本理念,但目前总体实施的程度尚与IAIS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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