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资准入
根据新《保险法》,外资进入老挝市场,可以采取合资或者全资子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但目前市场上已有的保险公司中,外资份额均不高于80%(TokojayaLaoAssurance为80%)。外资必须有5年以上的保险从业经验。经营许可证由财政部颁发,但经营具体保险业务时还需要得到老挝投资管理与国际经济关系委员会的同意。2012年入世之后老挝采取产寿分业经营,此前获得混业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必须分设产寿险独立的子公司。老挝入世承诺确定入世5年内不限制外资持股比例,5年后新设公司外资持股上限为51%。
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约合200万美元,实缴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且三分之一以上的注册资本必须在申请成立之初存入老挝本地的商业银行;获得许可证90天后,需将注册资本的80%存入老挝国内商业银行,剩余20%要求在一年之内存入。
(三)偿付能力监管
根据现行规定,偿付能力边际被设定为承保保费的20%,但《保险法》中没有明确偿付能力边际的具体算法。准备金要求为已收净保费的40%,根据已收的前12个月保费按月进行调整。一旦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财政部有权责令保险公司改正、收回经营许可证或要求出售业务,但《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时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策。此外,老挝将在近年全面引入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四)投资
保险公司被允许的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其中在单一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准备金的30%,投资商业银行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准备金的80%;权益投资不得超过准备金的20%;房地产投资不得超过准备金的30%;企业债券不得超过准备金的40%。在实际投资中,由于股票市场只有几家上市公司,同时缺乏长期国债的供给,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依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
(五)条款费率
《保险法》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保险,且由国家统一制定费率。但由于监督不力,市场上只有一半的汽车和5%左右的摩托车进行了投保。除强制保险外,其他产品没有行业可使用的参考费率和条款。根据现行的《保险法施行令》第4条的规定,强制保险以外的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等自行厘定,事后向监管当局报备。从目前的操作实际来看,财政部在得到报备资料后,如无异议将不再通知保险公司,视同认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家产险公司多借鉴AGL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或是使用东盟其它国家的参考条款和费率,例如机动车商业险使用的就是泰国的保险条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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