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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平安阳光保险频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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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今年关于车险的投诉大幅增加,主要涉及车险理赔难、霸王条款等。特别是通过电话渠道投保的车险,因前期车险坐席人员对消费者讲解不清,而部分消费者对条款理解不足,保险常识薄弱,出事后“索赔无门”,遂而投诉。
  “旧车按新车投保的行业潜规则,每年骗取数以亿计保费。”口碑理财网总编辑、理财专家高巍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旧车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应该按旧车实际价值投保,而不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因为车一旦出事故报废的话,保险公司只会赔你的实际损失(折旧后价值),不可能赔你一辆新车(或等值的金钱)。按新车购置价给旧车投保违反了保险法的某条规定,多赚了保户一大笔钱。

  对此事件高巍深表担忧,如果旧车投保后出事故可以赔新车,那么人人都会去买辆旧车故意制造事故,然后正大光明地去保险公司领回新车的钱。这样赚钱的买卖一旦流行起来,社会就乱了。

  保险公司依据的就是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条款。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更糟糕的是,问题往往出现在肇事方未投保,或不愿赔偿,或是肇事后直接逃逸。甚至有车主醉酒驾车酿成事故,而车主在事故中丧生或致残,这样双方保险公司遵循免责条款进行拒赔。对于无责任方的车主来说就是麻烦。被拒赔竟然是因为自己的无过错?很多车主疑惑。当初投保时销售人员“买了保险肯定都能赔,无需再操心”的言语犹在耳际,现在竟“翻脸不认人”。

  长此以往,许多车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样一来省去与对方保险公司之间的繁琐沟通,而且不用担心承担维修差额。”某车险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在专业律师看来,这与《合同法》、《保险法》相悖,实属无效条款。“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由缔约方中的强势一方提供,消费者面对格式合同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放弃,所以一旦格式合同条款出现问题,危害性往往特别大。

  完善“代位求偿权”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责任方是否投保了车险,车主都可以先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换言之,如果能有效执行保险代位权,无责方车主就不用纠缠于繁复的索赔以及漫长的等待了,只要交给保险公司办理就可以了。亦不会对保险公司“无责不赔”过多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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