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这在保险相关法规中比较罕见。之前,由于保险业相关法规主要针对险企的经营风险和偿付能力等方面,因此主要在保险机构之间征求意见,而本次保单转让业务涉及所有保单持有人直接利益,关系重大,因此面向全社会展开。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对于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保监会规定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业人士分析称,该份征求意见稿对于条件描述,量化要求较少,今后监管部门或出台更多细则进行补充。
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对于“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的规定,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没有保单业务的公司,不能收购当地的保险业务,这不仅暗示保监会禁止“蛇吞象”的境内保险业收购,也意味着监管部门要求保单受让方必须具备在当地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的能力。
寿险公司仍不得解散
保监会对保单转让业务保持非常谨慎态度,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转让双方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价值、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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