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业人士分析表示,由于财产保险业务多为一年一签,保险期限相对短暂,保险业务转让相对简单,而寿险业务期限通常较长,常常需5年以上,一些寿险合同甚至长达20年至30年,寿险偿付甚至到保单持有人生命结束为止,因此对于寿险相关业务的转让,监管部门更为谨慎。
根据昨天发布的该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转让全部保险业务,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的,应当在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保险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一位寿险公司人士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对一些中小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中小公司没有上市,资本金可能会受到业务限制。比如做投资型业务,资本金占用比较多,至于每做一笔业务都要考虑到后面的资本金,一旦接受大单保险业务就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大公司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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