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20点30分,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到甬温线时,与前行的杭州开往福州南D3115次动车,在温州鹿城区发生追尾事故。截至7月25日18时,事故已造成39人死亡,200多名旅客受伤。
在铁道部紧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介绍了事故发生及伤员的救治情况,但未透露相关赔偿情况。
若按照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责任限额确定为2000元,加上“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若干年前制定,至今是否已废止尚未可知,记者致电未果)保额2万元,每位罹难者最多可获赔17.2万元,这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相差近一倍。
人身险方面,据记者了解,多家保险公司已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紧急排查、确认客户信息,并启动了快速理赔的绿色通道。
但涉及列车的财产险方面,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确认投保情况。25日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阳光保险等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均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正在处理商业保险报案,尚未接到有关铁道部投保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及动车车身财产险等的报案情况。
25日下午,记者致电铁道部综合办公室及宣传处,试图证实此事未果。
人身赔付标准不足?
若未购买任何商业保险,按规定此次事故中的遇难者最高可得到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
王勇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第一步的工作是救人等,会合理合法合情地做好赔偿工作,但他并未透露更多细节。
记者查阅资料及采访后发现,早在1951年,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曾制定颁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规定,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不论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保险金额一律为1500元(旧人民币折算所得)。
1992年,国务院批复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提高到2万元。并规定,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按照上述两项标准,若未购买任何商业保险,此次事故中的遇难者最高得到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这一数额被多位保险业内人士及民众认为赔偿额过低。
一位财险公司精算人士分析,17万元的赔偿标准缺乏精算依据,铁路运输发生意外的几率远远低于道路交通意外,因此费率也低很多。
他说,保费数一般是用承保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其中费率包括出险概率,保险公司销售、运营、理赔查勘费用等因子。考虑到铁路部门并未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销售、运营管理,保险费率可简化。
明德精算咨询顾问精算师蒋冠军分析,交通意外保险(仅保火车)一年的保险费约为保额的万分之0.5,17万保额一年只需要缴纳8.5元的保险费,意味着以2%的手续费计算,一位旅客只需购买425元的火车票即可得到全年火车意外保险保障。
但事实上,目前火车票所包含的保险保障是以旅客购票乘车次数来计算的。即便以道路交通意外伤害通用赔偿标准作为赔付依据,17万元也远远不够。一位市场人士称。
记者从多位保险人士处获悉,目前人身伤害意外赔偿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划分责任。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该解释还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仅以死亡补偿一项来计算,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万元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为38.2万元;若按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为11.84万元。
上海保监局一位人士分析,1951年颁布的《条例》始于计划经济年代,那时国内的商业保险尚未真正发展,因此铁路系统采用了自保形式,但现在是否还是沿用这种形式,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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