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可以使其免于中止,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从这一角度考虑,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带来了方便。但是,如果从公平自愿的角度来看,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又有欠合理。从投保人角度来说,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固然可以防止投保人因保险合同中止而遭受损失,但若投保人出于自己意愿想要中止保险合同,此时,这一条款的存在,违背了投保人的真实意思,由此导致其在退保时蒙受损失。从保险人角度来说,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一般并不会给保险人带来不公平。相反,该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险合同因为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而免于失效,有利于公司维持较高的续保率。
就我国寿险公司所销售的寿险产品来说,大部分产品的保险条款中都包含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一般来说,该条款通常以以下三种方式给出:第一,寿险合同中未包括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即投保人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第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在寿险合同订立时自动存在,即无须保险人做出特别提示,该条款于保险合同生效时自动生效。第三,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是寿险合同的自选条款,即在寿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该条款,并需要投保人提缴书面申请。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前两种条款设计方式有欠公平。在第一种方式下,寿险合同没有达到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目的。若投保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未按期缴纳保费,此时保险公司如果按照规定中止保险合同,一方面,投保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会受到破坏。在第二种方式下,保险合同中这一条款的存在并没有充分尊重投保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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