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该文件于2011年12月30日由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签发,这是2011年中国保监会颁发的3号文,也是项俊波上任保监会主席以来的第一个正式文件。
与以往规定相比,《办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拟定保险费率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精算报告中对利润测试参数进行分析。此外,《办法》还将年金保险从人寿保险中独立出来,并明确养老年金的条件和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称,将年金保险独立列出,可以为日后的养老金市场化改革做铺垫。但他同时指出,国内呼声较高的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或从非寿险的车险业务开始,目前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尚难推出。
年金保险被单独列出
中国保监会昨天下发的《办法》规定,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所谓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办法》要求,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一位资深保险分析师昨天表示,以前年金保险是人寿保险下面的一个子类,现在把它的地位提升,与人寿保险平行,体现出监管层对年金保险的重视。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称,将年金保险格外提出,是因为年金保险是存储型业务,而且市场上也有专业的养老金公司,另外像银行等其他部门也可以参与,因此有必要将其独立列出,也可以为日后的养老金市场化改革做铺垫。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中国保监会昨天还颁布了《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未能比照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保险险种。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保险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险种停售需向监管报备
昨天公布的《通知》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通知》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此前,国内一些人身险险种因为经营成本过高,经营利润降低,部分险种出现亏损不得不停止销售。停止销售成为部分公司保险代理员的营销引导:“保险公司已经亏损不再卖了,今后再也买不到这么合算的产品了。”
因此,停止销售产品成为变相的促销手段,在市场人士看来,一些保险公司不断对部分产品“升级”,并停止老产品销售,有饥饿营销之嫌,保监会上述规定正是用于控制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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