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寿险公司愿意销售投资型产品?
寿险投资型产品,因其大部分有保底收益,适合中低收入人群购买,需求旺盛。但为什么寿险公司对投资型产品也乐此不疲呢?我想主要原因是:
(1)技术简单。投资型产品结构简单,基本不承担保险风险(死亡、长寿),无需严格核保、核赔,更无需体检,对精算技术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对于技术水平较低、管理能力较弱的新公司,自然愿意销售投资型产品。
(2)适合银行代理销售。投资型产品,大部分保险期限较短,保费采用趸交方式,与银行储蓄差别不大,适合银行、邮局等渠道代理销售。对于尚未建立自己的专业销售团队的新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邮局代理销售投资型产品,较快地扩大保费规模。
(3)盈利容易。由于保监会规定,寿险保单的保证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5%,寿险公司通过专业团队进行资金运用,在大多数年份,收益率要比2.5%高两个百分点以上,除分红和结算利率使用一部分,一般可获得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以上的利差益。所以不仅是新公司,就是技术水平较高、已建立销售团队的老公司,也愿意销售投资型产品。
2.寿险应否回归保障?
寿险回归保障的含义,是寿险产品应当有明显的保障功能,不能仅仅是一种投资工具。
主张允许寿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的理由,主要是:寿险投资型产品,社会有需求,保险公司也乐于销售,是愿买愿卖的市场行为;保险公司有盈利,风险也在可控范围之内;国外,主要是欧洲国家的保险公司,也销售保障程度很低的投资型产品。所以,保险监管机构似无必要干预。
主张寿险回归保障的理由如下。
其一,在金融行业内,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行业应该是有分工的,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除保险公司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销售保险产品;同样,保险公司除销售保险产品外,也不得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所以,寿险公司应当经营寿险业务,寿险公司销售的产品都应该有明显的保障功能,都应该是保障型产品,尽管不同的寿险产品,保障程度有差别。如果形式上是寿险产品,实质上仅仅是一个投资工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产品不应认定为寿险产品,不应该由保险公司经营,也不应当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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