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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回归保障的有关问题之投资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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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虽然保险业界不断呼吁寿险回归保障,但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并无明显改变。以下就寿险回归保障的有关问题做一下介绍。

  其二,社会公众并非对保险没有需求。寿险公司设计、销售投资型产品,签发了许多保单,收取了许多保费,但满足的是社会对投资的需求,不是对保险的需求。就单个保险公司而言,是扩大了业务和资产规模,可能也获得了盈利。但就整个保险业而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其三,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与储蓄、证券、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寿险产品的优势在于:第一,能够提供风险保障;第二,期限长,能够为投保人做长期的财务安排。为此,寿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售后管理等需要的精算、会计、投资和信息系统,技术含量较高。寿险投资型产品,不仅去保障化,而且期限一般较短,从长期看,在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中不能发挥优势。如果寿险公司长期主要销售投资型产品,会使寿险公司的精算、会计、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含量越来越低。

  3.如何通过监管使寿险回归保障?

  我不主张采用简单、强硬的措施禁止寿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而是主张依法采用技术手段引导寿险公司更多地销售保障型产品。初步设想如下。

  第一,逐步施行寿险保单保证利率的市场化。首先,可以允许传统产品的保证利率高于2.5%,因为传统产品是保障型产品,投保人除按约定领取保险金外,没有分红等其他利益,提高保证利率,可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传统产品。其次,条件成熟时允许分红、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高于2.5%,使寿险公司不再依赖资金运用回报率超过2.5%就能盈利,从而更加注重从承担保险风险获得利润。

  第二,为避免监管套利,制定可操作的划分保障型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标准。对于基本上没有保障功能、仅是投资工具的投资型产品,比照其他投资工具的监管规定,或者只能设定较低的保证利率(如储蓄、债券),或者不允许设保底利率(如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压缩误导的空间。

  第三,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对投资型产品提出资本要求。现在的偿付能力标准,主要针对保险风险对资本金提出要求,投资型产品的风险保额低,资本金要求相对较低。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风险、利率风险、退保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紧密相连,应当针对这些风险,对投资型产品提出资本要求,使投资型产品更多耗用资本金,从而降低寿险公司对投资型产品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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