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销售误导接连发生
不久前,某太平洋保险的用户投诉自己在农业银行存款,结果被太平洋财险业务员骗买保险。据该用户反映,2008年2月他去农业银行长春路营业部存定期存款,当时一位女营业员极力向他推荐太保的金利丰,并称利息比定期高、存3年就可以提出、年息可以达到5%等,在模糊保险和存款区别的前提下,极力宣扬金利丰的收益率。该用户在其误导下,购买了15000元的保险,其后出现了退保遇阻的情况。
日前某报道称,当地一位刘女士2009年在一家邮政储蓄银行内,因轻信一名保险业务员的口头承诺,把本打算存起来的一万元给买了保险;今年1月31日,按当时业务员说的时间去拿本息,才晓得那保险三年实际的收益比银行利息还低。
另一报道称,春节过后,今年65岁的余女士和70多岁的丈夫刘先生,一直为是否要续交“误买”的一份保险而苦恼。余女士表示,2011年1月,到兴业银行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时,被太平洋人寿保险的业务员误导,直到签合同后才知道自己买的竟是一份保险。余女士说,从一开始介绍理财产品,到最后签保险合同时,她一直以为买的是兴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如果知道是保险,我肯定不会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一直在误导我。”
上海保监局3月16日发布公告称,2010年6月1日和2日间,太保上分职员熊欣慰在代理销售太保人寿鸿利年年产品过程中,代替投保人程树珊在投保单上签署了38个字的客户声明。同月10日,在投保人程树珊未知情的情况下,太保上分职员熊欣慰又擅自提交了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求对投保人地址与电话进行变更,太保上分依据该文件对程树珊的保险合同进行了批改。此后太保上分根据该批改进行电话回访,实际被回访对象为其团队中的个人代理人。鉴于上述违规行为,上海保监局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太平洋保险职员熊欣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千元。
平安:以“猝死”为由拒付赔偿
近日,有读者爆料,被保险人关某(以下简称“关某”)在前往单位停车处取车的路上出现意外,摔倒在花基边上,头部左侧着地出血、昏迷不醒。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实施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为2011年10月8日21:20;死亡原因记录为“猝死呼吸心跳骤停”。关某出险后,家属(保险受益人)于2012年1月4日正式提交相关资料向平安提出索赔。2012年3月2日,保险受益人接到关某生前所在单位转来的平安发出的《人身险理赔收据》(家属表示:其所发的不是核定通知书,不是拒付通知书,而是收据),收据载明“经审核,被保险人关**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之意外伤害”,拒付保险金。
“平安理赔服务在时间要求上,已超出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家属表示。
“平安理赔服务在时间要求上,已超出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家属表示。
有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猝死需要区分导致猝死的是疾病还是非疾病,只有在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的猝死,保险公司才是免责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