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所在单位2010年1月8日为黄某等人办理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在投保(保险合同己生效)8个月后的2010年9月20日,黄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到家门口时突然摔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医院检查诊断黄某为猝死。9月22日,黄某所在单位向平安养老保险宁夏分公司报案,但平安并未要求对黄某的猝死进行尸检。9月25日,黄某被埋葬。后黄某的法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平安以黄某意外伤害依据不足,不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黄某的猝死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非疾病因素所致、黄某死亡原因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属于承保范围或是免责范围,故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款中所约定的疾病范围加以认定。黄某猝死是骑摩托车摔倒后发生的事故。造成猝死的不仅包括疾病因素,还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医院诊断证明并未认定黄某因潜在疾病发作而猝死。黄某的亲属报案后,保险公司未提出尸检要求,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黄某猝死是由疾病所致。
生命人寿:销售误导影响业绩拖累保费增速
近日,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2011年1-8月期间,存在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安徽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生命人寿六安支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生命人寿六安支公司直接主管负责人张建国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据悉,该罚单已于3月8日下发。
2011年10月,生命人寿宁安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支付佣金。当事人卜凡海、祝波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同时与2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黑龙江保监局责令生命人寿宁安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9月,上海保监局查出,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在电话回访中未明确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退保可能产生损失,并在回访中未按规定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保险责任等相关事项,同时做出引人误解的解释。上海保监局依法给予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合众人寿:伪造19名投保人电话号码虚假回访遭罚
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伪造杜志全等19名投保人电话号码造成虚假回访,遭到新疆保监局行政处罚。4月11日新疆保监局发布公告称其在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在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个人的保险新单业务电话回访记录中,杜志全、王道勤及唐艳红等19名投保人回访电话号码不真实造成虚假回访。
新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局给予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