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四大商业健康保险类别,失能收入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在我国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倍受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关注,许多公司都已在进行紧锣密鼓地研究、筹备中,甚至已经推出一些简单形态的产品。
在这四大商业健康保险中,失能收入保险与大多数健康保险具有根本上的差异。绝大多数的健康保险偿付被保险人因疾病、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医疗保健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而失能收入保险并不负担医疗费用,而是偿付被保险人因疾病、受伤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失能收入保险每月支付一笔预定的金额,而不是偿付实际损失。据20世纪末美国的一项评估显示,人寿保险与失能收入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欺诈每年高达50亿美元。由于失能收入保险和其他健康保险存在这种基础性差异,笔者将在本文介绍失能收入保险投保和索赔时的欺诈情况。
失能收入保险中的投保欺诈通常发生于作为准投保人的个人或企业所有人,出于欺诈的目的在投保时对两项重要的申报材料作假:被保险人的失能可能性因素及其收入、财产情况。
一、失能事实因素失实。个人投保人致残的原因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投保人的年龄、医疗情况、病史以及家族病史、职业和收入水平(某些职业从业者致残可能性比其他职业更高;高收入者致残的可能性低于低收入者)。明确知晓投保人的以上信息有助于核保部门决定是否接受其投保、是否需在其保单中增加排除性和限制性条款,以及确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比率。不诚信的投保人很可能会为了确保保单生效、避免保单中可能出现的排除性和限制性条款或获得更低的费率,从而提供虚假信息。
二、收入、财产情况失实。由于失能收入保险金是提前确定并按月支付的,所以保险公司明确被保险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非常重要。给付的失能收入保险金额需制定得让被保险人足够生活,但少于被保险人此前的正常收入(包括非劳动收入,即投资所得),且避免因保险金太高导致被保险人试图伪装残疾,甚至装病逃避工作。因此,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必须准确地掌握被保险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但是,不诚信的投保人很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险金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信息。
此外,不诚信的投保人可能会申请数份保险,并在核保部门审核时否认拥有同类保单的事实从而实施欺诈,并从多份保单中获得远远高于自己正常收入的保险金。
此外,当独资经营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作为投保人时,财务虚报问题通常需要特别关注。由于企业所有人有能力对企业和个人收入金额进行操纵,就很有可能会被诱使夸大被保险人的收入,以在失能收入保险保单中提高每月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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