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收入保险索赔欺诈的关键点在于:索赔人是否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虚假的陈述,以及虚假的陈述是否对保险公司做出的索赔决定有实质上的影响。
索赔时的虚假陈述通常也是围绕被保险人失能事实和财务情况这两项。
一、对索赔人是否残疾的虚假陈述(即索赔人因疾病或受伤不能工作)是失能索赔欺诈最普遍的形式。在失能收入保险保单中对失能的限定通常有两项:本职限定,即被保险人如果不能从事自己原来正常工作,那么他被认定为失能;相关职业限定,即被保人不能参与与其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匹配的带薪职业,那么他被认定为失能。通常情况下,对本职限定适用于失能的最初一段时期(大约为最初的两到三年),然后再采用相关职业限定标准衡量。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使遭受长期失能困扰的被保险人获得适应新职业要求而进行的相应教育和培训。
被保险人是否能够履行其本职或者相关工作还取决于其自身情况的局限性和制约性。局限性是指索赔人因受自身残疾的影响导致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生理或心理能力;制约性是指索赔人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但是却会因此导致自身状况更加糟糕所以无法继续履行。
在许多失能收入保险索赔欺诈的案例中,索赔人的损伤或疾病是真实存在的,但通过对自身的局限性和制约性而非自身情况做虚假的描述,即由于身体的局限性和制约性使其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有时,被保险人会对致残情况进行虚假的陈述,他会宣称说自身致残原因是包含在保单范围内的,而事实上不是,例如:目前身体情况在承保之前就已经存在;还有一些情况是,被保险人并没有身体上的不适,完全是假装失能,称为主观失能,这种失能既没有进行医疗检查,也没有客观的医疗证明证实残疾状况或病症的存在。主观失能索赔时,索赔人的医生往往依赖于其提供的病史和对病症的说明,这就会导致在这类索赔欺诈中最具有挑战性一面的产生:判断索赔人的医生是否是共同欺诈,或仅仅是患者强有力的支持者。
二、索赔时对财务状况的虚假陈述。一些案例中,在经过了最初的全残时期以后(被保险人完全无法工作),被保险人进入了残疾迁延期。迁延残疾是指被保险人虽然残疾,但是仍然可以工作,只是赚的钱没有以前多。此时,保险金会以被保险人残疾之前和之后收入差额作为基础制定。有的被保险人会为了获得更高的迁延残疾保险金谎称自己残疾后的收入远远低于之前的收入,对保险公司实施欺诈。
跟投保欺诈一样,不诚信的企业所有人会隐瞒雇员残疾前的实际收入,用以增加其迁延残疾的保险金。(文章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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