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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居首:揭开保险“分红”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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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引导开发特殊大病保险、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保监会新近发布了保险业贯彻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就如何提高公众大病保障的核心问题释放出一系列积极的信号。

  “如果能用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我就不用再买大病附加险了。”尤其关注大病保障的北京消费者杨怡(化名),一年前购买了一份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下称“重疾险”)的分红险。一旦出险能够获得双倍赔偿的产品设计,让杨怡将附加重疾险的保障额度定在10万元。

  众多消费者的心态一样,杨怡希望在保障大病的同时,保单还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或者说,希望在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保单还具有保障大病的功能。”擅长于精打细算的杨怡对记者说。

  更看重风险保障,还是更看重保单增值?在信息尚不对称的营销环境下,在两者兼俱的求全心态下,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并不清楚自身真实的消费动机。尤其在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尚未到来,任何一方的失衡,都不如其中的增值性下降来得让人纠结。

  “分红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理财工具,保障性是它的最大属性,只不过附属了分享经营收益的功能而已。”业内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被习惯归类于理财产品的分红险和万能险,仅仅只是产品形态的不同,在“分红”抑或“万能”的外衣下,重在对各类风险的保障和补偿,诸如生、老、病、死、残等,保障性是分红险的第一属性。

  “分红型”回归理性

  截至2011年末,分红险保费收入在国内寿险保费总收入中的占比超过八成,目前牢牢占据着寿险市场的主流,“一险独大”成为中国寿险市场的真实写照。

  2000年4月,中国人寿在国内市场率先推出个人分红险产品,能够同时满足客户对风险保障和追求更多收益的消费需求,成为一张新兴的、受市场追捧的面孔。

  此后,新华保险、太平人寿、民生人寿等诸多寿险公司亦将分红险作为公司的主打产品。

  时至2009年,中国会计准则二号解释的实施,使得分红险近乎99%的保费可以确认为保费收入,这成为分红险大发展的重要推手。分红险已经成为寿险业毋庸置疑的主力军。

  “分红险的大发展,并不是偶然。”业内相关人士对记者称,分红险最大的特征是除了提供风险保障和合同约定的保证收益外,客户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运营管理分红险业务产生的部分盈余,这一盈余即是保单红利。

  然而,正如保险合同及保单确认书中明确的那样,该盈余为动态的、不确定的数字。按照监管规定,所有销售分红险的寿险公司必须要求营销员在向客户销售时给予郑重提示,否则将严惩不怠,重者还将列入黑名单,取消营销资格。此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和保单确认书均要求明显位置给予标注,最终要求消费者本人签字确认。

  “但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营销员往往将往年红利的至高点作为销售卖点,很容易对消费者的购买意向起到引导作用,除去合同约定的保证收益外,任何关于保单红利的承诺,均是销售误导行为。”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称,如何强化销售管理,最终让消费者清醒地意识到保单红利是一个随行就市变动的数字,是保险业规范销售行为的重头戏,也是让分红险回归理性消费的重要环节。

  “对分红险来说,保险保障是基础,分红是附加功能,这一点无论如何不能淡化,只能强化,让全社会对此拥有清醒、理性的认识。”业内相关人士称,分红险之所以成为寿险行业的主力军,得益于其满足了客户获得保险保障和保证收益之外追求更大回报的心理需求,但是,不能让非主流的附加功能占据主流,掩盖保险保障功能和保证收益部分。

  “保障型”重焕光彩

  与“不确定”的分红收益相比,分红险能够给予消费者“确定回报”,一是保险保障,如消费者在生、老、病、死、残等方面的保障需求,二是保险合同约定了的保证收益,俗称“保底收益”,目前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上限为保监会1999年确定的2.5%。

  对杨怡来说,防范未来不确定的大病风险,是她有意购买商业保险的初衷。然而,正是在咨询营销员的过程中,她与诸多消费者一样,出于对未来大病风险尚不确定、有可能获得较高回报的考量,从最初重点关注纯保障型的重疾险,转变为倾心于兼具回报功能的分红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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