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个别观点认为“保险就是传销”,引起了网民、保险业人士的热议。伴随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保险已走入国民经济社会各领域和寻常百姓家庭,其覆盖面、影响力不断扩大。而涉及民众保险消费和三百余万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营销制度,也是业内外广泛关注的话题。作为一项承载着主要保险销售、服务职能的行业管理制度,其发展与变化、属性与特征、认知与信誉同整个保险市场稳定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保险作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分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竟然与传销联系起来做比较,实然无法让保险人接受,但是社会上的确有些过于感性和偏颇的认识。
将保险与传销混同的误解,主要原因在于两者的薪酬和组织体系中,发展“新人”均不同程度上得到“增员”利益,管理架构类似“金字塔”,上级根据下级的业务状况计算报酬。加之,基层营销实践中存在片面强调增员利益、销售推动和培训激励氛围激进、营销队伍引入传销人员、误导销售和理赔难等个别现象,容易让人把保险营销与传销混为一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们认知中的“直销”、“传销”有着清新的法律概念。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务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保险营销应有内涵是依托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通过营销组织和推动,销售保险这一特殊金融产品。从法律规范的界定标准看,保险与传销、直销均无干系。
简单地把保险等同于传销,此种说法是极不负责任的,切忌以个人的感性认识去理解和界定这些法律名词,这样必然导致不审慎甚至错误的结论,应当理性认识两者的本质区别(主要以寿险为例):
首先,保险产品是通过精算技术科学定价的产品,体现的是一种金融服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产品的价格与价值是等价的。其中,用于销售费用的部分仅占产品所有收入的5%左右;而传销产品一般由生产性企业生产,产品“高价低质”,价格远远偏离价值,成本仅占价格的百分之十甚至更少,其余为支付给传销人员的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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