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寿险公司依靠自身风险管理、投资运作、成本控制,通过销售保险产品的三差(即利率、死亡率、费用率三个因素的实际发生额优于定价假设的部分)来获取利润;而非法传销则没有实际的商品交易或是商品低价高卖,纯粹以拉人头收取高额入会费来获取暴利。
再次,寿险营销制度鼓励“按劳分配”,其营销员主要通过销售产品提取佣金、获得收入,其增员、育成、管理津贴或奖励是公司为鼓励业务员、管理团队进行的附加利益分配,并不是业务员的主体收入,这种分配方式在其他行业也是普遍存在的。而非法传销是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以拉人头为利益分配导向,传销人员完全依靠拉人头来获取收入,上线必须要通过发展下线提取收入。
还有,寿险营销体系的管理架构中,总公司与派驻各地的省市地区分公司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是“上下线”的利益关系。以某保险公司为例,营销区是最大的营销单位,并且各营销区之间相互独立,管理上各自服从于各分支公司,整个保险营销体系是由多个并列且彼此独立的管理体系构成。而传销组织整体就是一个大“金字塔”架构,最顶端的传销大线头,把自己置于金字塔的尖上,按照其制定的游戏规则享受所有人的业绩提成。传销金字塔实质是上下线之间的非法利益关系。
目前,在局部地区的个别代理机构涉嫌利用传销手法违规销售保险产品,引起了工商部门的关注和处罚,个别营销团队有引进传销人员的现象。对此,业界已引起了高度重视,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强化对寿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禁止营销员兼职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将营销队伍与传销组织、营销与传销行为严格区分开,避免对行业形象和队伍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保险代理公司和非法组织运用传销的机理和方法,销售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产品,或捏造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这种苗头和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
此外,20年前引进中国的保险营销制度,其“低门槛、粗线条”的管理模式,已远不适应当前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误导消费问题频发、队伍大进大出、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偏低也足以证明这一点。保监会《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确定了营销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思路,行业仍需抓紧出台有效举措,深度改革和完善营销员管理体制机制。如提高营销员准入门槛,提高营销员学历条件和代理人考试整体难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有效控制不合格人员进入等。通过不断稳定和优化队伍,整体控制销售误导风险,改善社会形象、提升美誉度。(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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