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参保后,患“肝癌”死亡,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对方却以死者未做病理检查且索赔资料不全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抚州的黄女士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抚州人保”)的做法表示不满。
据黄女士介绍,其母亲陈某是临川十小的退休人员,其在临川区医保局参加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且临川区医保局于2009年9月1日为其投保抚州人保的“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和“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险”。
2009年10月13日,其母亲因反复乏力、腹胀等原因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肝癌”,建议患者回抚州继续治疗,并出具了《疾病诊断证明书》。11月13日,其母亲在抚州第一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于2010年1月7日因肝癌救治无效死亡。事后,黄女士持《临川区医保局的参保证明》、《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南大一附院用药清单》、《南大一附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抚州人保提出索赔,抚州人保却以死者家属出具的资料不齐全,未做病理检查为由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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