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德国《科隆城市导报》1月5日报道,从去年12月21日开始,男性和女性在签保险合同时将支付同样金额的保险费。据称,德国改变这项保险政策是因为欧洲法庭前不久在卢森堡作出的相关决定。该法院认为,之前普遍应用的视性别为风险因素的保险收费方法是对参保女性的歧视,因此应视为无效。
这意味着,有些保险项目男性将多付些保费,而有些则要求女性加保费。比如,德国女性以前支付比较少的汽车保险,因为女性比男性的交通事故率低。不过,女性却支付更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女性寿命更长,而且因为怀孕有可能面临剖腹产等比较复杂的手术,费用更高。现在,这些区别都没有了。
看到此篇报道,笔者有些困惑。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性原则,维持差别费率的公平性是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和核保一直以来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同年龄、性别、健康因素、嗜好的人群的风险程度不同,应该对其应用不同的费率标准。
事件也促使我们要认真思考并重新审视“保险怎样做才算公平”这个基本问题了。
总的来讲,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在某一个阶段被普遍接受的“公平”的概念,都是相对的。就像我们看到的上述情况,强调性别平等是一种“公平”、把“性别”当成风险因素来差别对待,同样也是一种“公平”。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强调罢了。不管采取的是哪项公平原则,都会使部分人受益,使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使所有人都受益的“公平”不存在。所以“公平原则”的选择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价值观,无法确定哪种公平性原则更公平。
由此笔者想到中国保险业目前存在的困境,行业形象不佳、发展方式不可持续、管理粗放等行业共识的问题暂不做讨论,仅从保险实务中谈几个现象。
保险理赔诉讼败诉案件占绝大多数,诉讼结果并非都公正。
目前的保险公司普遍重视理赔工作,将理赔作为践行保险真谛、树立公司诚信品牌的重要手段。所以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一般把握合理、快速的原则,有的保险公司甚至提出“为客户寻找赔付的理由”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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