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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诚信受质疑,让投保人难以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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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以来,在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有力保护。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各保险公司是第一责任人。
  销售误导一直是困扰保险业发展的几大顽疾之一。保险销售误导不但严重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而且极易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削弱行业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础,制约和影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点恐怕各保险公司的领导人也心知肚明,但是既然知道其危害性为什么还是放任乃至纵容呢?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保险销售误导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管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在今年2月举行的“合力治理销售误导论坛”上,专业人士表示,销售误导深层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观或者故意,另一方面是客观过失,主观故意占了很重要的一块。对此,业内专家认为,营销员迫于业绩和生存压力可能会有销售误导的故意,但营销员并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还是行业市场参与者本身的经历和职业心态问题。正是保险公司导致营销员销售误导。“现在各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混淆保障和投资理念,功能涵盖越来越全,产品也愈加复杂,弄得业务员也搞不明白。保险公司这种产品导向、利益导向的模式必然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销售误导。”专业人士说,而在规模导向的压力下,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对业务员的销售误导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营销员只是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替罪羊。是谁让营销人员去误导呢?我觉得还是保险公司。因为产品展业工具和培训材料都是保险公司给的。”另有业内士告诉记者说。

  在业内专家看来,解决保险销售问题,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加强相关法规的操作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从产品开发、销售管控、激励机制等多方面进行改进,以实现综合治理。

  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在明确定义28类销售误导行为以后,在近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又特别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制定内部的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各类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对象和程序,在明年2月1日前上报中国保监会。并从明年起,每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上报一份责任追究报告。

  我们期望,届时不仅能看到平安寿险的责任追究报告,更能看到平安防范销售误导所采取的种种管控举措。只有这样,消费者才不用担心平安的保单能否“平安”到期着陆。

  管控不力乱象尽显记者查阅发现,今年各地保监局对平安开出了不少罚单,其中有一些矛头对准的正是销售误导。例如,湖北保监局在一次检查中就发现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多项销售误导行为;上海保监局在今年开出的[2012]21号罚单中则指出,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王某某、蔡某某在上门为客户杨某解释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向杨某作了“附加险为公司赠送”、“初始费用为保证金性质,今后将予以返还”等不实表述和承诺。

  从上述罚单中可以看出,平安寿险的销售误导行为不仅形式多样,而且涉及广泛。那么,为什么一直强调诚信、规范的平安寿险会存在销售误导的顽疾呢?从媒体报道的平安金牌营销员千万骗保案中或可得到答案。

  据有关媒体报道,自2007年至2012年5月期间,平安寿险上海分公司金牌营销员祝某以虚假承诺保险缴费期限和投资收益回报率,以口头承诺或书面加注等手法诱骗客户预交保费,涉及保单170多份,涉案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今年5月11日,祝某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批捕。

  令投保人气愤地是,投保人5月12日找平安人寿交涉,平安保险公司并未积极解决此事,而是采取了拖延的办法。5月15日,平安保险公司还在上海相关媒体上以整版篇幅公布了优秀保险业务员的名单,祝某、武某某等骗取众多被害人钱财的人员赫然名列前三名。

  “在前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平安公司包庇纵容,疏于管理。”受害人在给“保险投诉绿色通道”的投诉中将矛头直指平安公司,认为其对其业务人员的行为应负有完全责任,并应承担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平安保险公司在事件发生后,不是积极处理该事件,而是继续配合其已暴露的业务人员掩盖公司的诈骗行为,尽量把损失推给被害者,与其对外宣称的”平安保险公司的理念是对社会负责、对客户负责“的言论实在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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