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类:返还型产品
公司:中国平安
产品名称:平安智胜人生
终身寿险(万能型)+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间:终身
承保年龄:18周岁——60周岁
点评:1.收益透明,扣费透明
2.产品较复杂,保单运营成本内部扣除,不易客户计算
3.保额及保险期间可随时变动
4.收益表现一般,流动性强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返还型产品
保险期间:终身
承保年龄: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点评:1.轻症提前给付
2.没有分红
3.轻症赔付限一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
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