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禁止AFP公司的关联交易,以防止养老金投资产生利益冲突问题。
第五,雇员的投资选择权。历史上AFP公司只能设立一支投资基金,2000年开始设立两支基金,2002年增加到A、B、C、D、E五支投资基金,各支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回报组合,其主要区别在于股票投资所占的份额上。在股票投资份额上,基金A为40-80%,基金B为25-60%,基金C为15-40%,基金D为5-20%,而基金E则不能投资股票。
智利政府还建立了养老基金的投资担保机制。AFP公司的最低投资回报率和强制储备金要求。政府对AFPs的投资回报率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即每家AFP每个月都要保障其管理的养老基金在过去36个月(2002年以前为12个月)的实际投资回报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即它的最低收益率不能低于该类基金市场平均收益率2个百分点或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50%(采用两个数据中的较低者)。为应对养老金投资波动可能造成无法满足最低回报率要求情况的出现,法律要求每家AFP都要建立储备金制度,即公司从自有资金中划出总量为其管理养老基金净值1%的资金作为储备金,并将储备金与其管理的养老基金一起进行投资。
自1981年积累制养老金制度实施以来,养老基金积累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5月,智利养老基金的总价值为1164.391亿美元。养老基金占GDP的比重由1981年的1%上升到2009年末的65%左右。
智利养老基金的快速积累得益于历史上良好的投资回报效果。虽然回报率在金融危机年份期间的波动幅度较大,但长期平均下来的累计回报是相当可观的。在1981至2010年的30年期间,私营养老基金取得了年均9.23%(扣除通胀因素)的高额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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