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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险的普及需要我国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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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府理应承担其协调两者利益杠杆的中间角色。在保险业发达的北美、欧洲,巨灾险已经具备成熟完备的运转体系,其具体做法首先是由政府牵头,通过成立公共性质的巨灾保险基金,同时对于参与巨灾险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或其他激励政策,用“有形的手”引导保险业投入这一险种。

  作为保险业,单独承担巨灾险可谓力有不逮。中国是自然灾害相对频繁的国家,民众与易受灾地区对于巨灾险有着旺盛的市场需求,但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理性,必然要反复权衡其中的得与失,尤其是灾害频发带来的巨额赔付代价,由此产生了明显的“囚徒困境”—民众出于趋利避害的需求,寻求通过巨灾险减少损失,而保险公司出于同样目的,则要尽可能规避其带来的高风险,双方都有着合理的自身考量。

  政府理应承担其协调两者利益杠杆的中间角色。在保险业发达的北美、欧洲,巨灾险已经具备成熟完备的运转体系,其具体做法首先是由政府牵头,通过成立公共性质的巨灾保险基金,同时对于参与巨灾险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或其他激励政策,用“有形的手”引导保险业投入这一险种。

  其次,国外通行的经验是,还可以通过再保险,实现灾害赔付风险的二次转移。自1999年诞生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起,目前“中再”在国内再保险市场占有80%以上的份额。但也说明,一家独大的再保险市场,容易造成竞争不充分、企业参与度偏低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开放再保险市场,引进更多民营和外资参与,推动多元化竞争,职能部门实现监管与扶持并重,可以让包括巨灾险在内的再保险业务获得更快发展。

  灾害保险长期缺失折射诸多弊端。弥补这一结构性短板,在政府实施引导性政策、让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其中、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壮大等各个层面,都应尽快加以推动,以倒逼政府的公共服务创新,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来源: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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