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赔偿,应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买断索赔权”模糊了法律关系,强化了政府方面是赔偿责任主体的“误解”,注定抱薪救火、饮鸩止渴。
据报道,河南登封市君召乡多位村民因工作条件恶劣得了尘肺病。因得不到企业赔偿,这些病人不断上访、维权,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之后,2009年起,乡政府陆续与十几名尘肺病人签了“买断索赔权”协议:病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政府,政府赔偿4万-5万元,病人不许再上访、起诉,如果违约不但交还赔偿款,还要倒赔2万元。官方称买断尘肺病人索赔权,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基层维稳的不得已之举。
“买断索赔权”协议是荒唐的,揭示了当下政府角色错位的问题。首先,政府不是尘肺等职业病的直接责任方,钱应该是由相关企业出,而不是由公帑支付。其次,身体损害的侵权之债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不能像普通债权那样“转让”他人,因此这个协议本身就是非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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