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乡政府或许也没想过在签了协议之后,会去向无良企业讨要赔偿。这份“买断索赔权”协议只不过是维稳手段。近年来,突发事故、群体事件发生之后,由政府方面来主导善后的“赔偿”,几乎成为一种通行的模式。这种模式不用走司法程序,看似效果立竿见影,其实是将政府从可能的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推向受害者的直接对立面。而且地方政府往往会动用公权软硬兼施,迫使受害者、家属就范,更加激化了官民之间的矛盾。
之前一些事故的善后中,地方政府就用过“早签约有奖励”这样的方式,利诱死者家属签协议,甚至直接要求“凭火化证领赔偿”。登封的“买断索赔权”协议也是这样,按当事人的说法,是在被威逼利诱之下签的字,“乡政府的干部在我家里一坐就是半夜,说不签字以后一分钱都没有”。这种赔偿方式,模糊了法律关系,强化了政府方面是赔偿责任主体的“误解”,注定抱薪救火、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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