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深化了保险业的改革开放。提出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全面深化寿险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强化基础平台建设,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
现代保险业服务业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
“新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使得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这一具体目标的设定,给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标性意见,将促进保险业在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提上日程。巨灾保险在我国也是受到各方面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国际上,巨灾商业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至40%,我国还不到1%。刚刚发生的云南鲁甸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约63亿元,保险业灾区捐款达到3800万元。但与此相比保险估损仅734.5万元,只占0.11%。对于巨灾保险,“新国十条”明确,包括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应当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个非常复杂艰巨的工程。“新国十条”在巨灾保险上的布局,标志着国家将保险纳入了灾害事故防范和救助体系,将通过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制定财政支持框架以及巨灾条款、费率的厘定等举措,进一步推动巨灾保险制度落地实施。
“三农”保险广度宽度不断拓展。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进入较为成熟和升级的阶段。“新国十条”着眼于对农业保险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提出开展农产品[1.07%资金研报]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农业风险,为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指明了方向。不仅如此,“新国十条”提出了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为“三农”保险未来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可以预期,农业保险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的同时,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责任险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有望发挥。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责任险保费收入在全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明显偏低。“新国十条”提出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可以预见,在当下我国面临的空气质量、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纠纷等等尖锐的社会矛盾中,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将成为润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式。
保险企业迎来做大做强的历史契机。“新国十条”在为行业发展提供政策机遇的同时,也对保险业通过深化改革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提出明确要求。保险企业必须积极抢抓历史机遇,乘势而上,同时苦练内功,继续深化改革转型,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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