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鸿福终身保险生存金利息转保特约
第一条特约说明
99鸿福终身保险生存金利息转保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应附加于99鸿福终身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凡本特约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特约。如主合同条款与本特约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特约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特约的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凡99鸿福终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特约。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三年。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特约责任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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