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生存金的利息作为本特约的保险费。
第九条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本特约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特约不能单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退保
本特约一经投保,不得退保。
第十三条附则
主合同解除、效力终止,本特约效力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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