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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投保不划算 多投保多得益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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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非也。在财产险和医疗费用保险中,由于其理赔遵照的是“补偿原则”,因此,即便多份投保、超额投保,也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产生超额保险有两种原因,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非恶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超额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

  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

  医疗费保险也不会重复赔

  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与价格关系不大,因为人们的生命、健康很难与金钱数额划上等号,所谓“生命无价”。也有例外。那就是医疗费用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

  若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道德风险。而由于这种道德风险的逆选择效应,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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