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正是在这样的原理下,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称为报销型、补偿型)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这样一来,投保方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该类保险,也只能按照次序去不同保险公司逐一理赔,最后获得赔偿金总额肯定不会超过自己的实际花费(以发票为准)。
假设私营企业主高先生曾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两份保险一年内最高保额均为10000元,两份保单均在有效期内。某日,高先生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用16800元。由于高先生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其住院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因此最后高先生手头有总额为16800元的发票。
他可以选择先去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假设高先生选择先去甲公司申请理赔,假设符合全额给付的要求,他就先从甲公司报到10000元保险金,然后等额于10000的发票就被甲公司拿走存档了,或者甲公司会在发票中注明自己已经赔付了10000元。这样,高先生就只能拿剩下的6800元的未赔发票去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