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您进一步了解中国人寿学平险方案,特作如下简介:
【投保条件】
凡在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首次投保者受90日限制,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限制)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本公司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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