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行政组织本身的工作重点就是抓具体日常工作,农民工党员极少、团员大多超龄,没有自己独立的党团组织,唯一可能的就是工会组织,但是,因为保险问题,他们也没有加入到工会组织。所以,对这么一个庞大的队伍,在组织设计上和组织管理上存在盲区。尤其是现在相当于人事代理机构的派出农民工,他们劳动关系与合同关系是分离的,组织管理更是一句空话。
4、社会认可不能满足。
高等学校农民工,由于其户口和人事关系在原籍,尽管他们相当部分在大学工作十多年,但仍然不能纳入学校管理体系,即使工作再努力、业绩再突出,也不能与教职工一样参与各种评比表彰、考核晋级。
对他们的认可,除了少得可怜的一点金钱外,精神的、荣誉的激励几乎没有。
四、解决高校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途径
加强对高校农民工的教育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落实全员德育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需要。但是,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相关部门、学校、校内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等各方大力配合,共同谋求解决结症问题的途径,确保充分发挥他们的育人功能。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已出台,把农民工纳入了产业工人队伍,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关键是看各级地方政府、各级组织和社会团体如何落实。
解决高等学校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各级政府、组织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识和对待这一问题,以社会发展、社会和谐为己任,学校和用人单位更要以育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站在对社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高度,切实解决好校内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学校、用人单位、农民工本人和社会的多赢。
农民工本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学法懂法用法,在做好育人工作的同时,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要监督、帮助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组织农民工夜校,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等。
1、学校和校内用人单位,要切实解决好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按照国务院要求,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生活条件,招收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要依法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学校农民工基本的休息条件和生活条件。
2、关于办理保险登记证问题,对于高等学校,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有不同于社会企业的实施办法,可以与学校用工的二级单位并同财务管理部门签定入险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而不必一定是独立法人单位,可以借鉴事业单位二级分支机构的形式,形成保险交付快捷体系,既节约开支,又确有保障。
3、保险赔付应该有“直通车”、农民工流动应该即动即结,制定详细的结转细则,或者尽快建立中央保险统筹体系,借助银行系统,确保农民工的险费专款专用。
4、对高校农民工的教育管理、素质提升工作,在目前情况下,可以由各级工会组织承担起来,纳入学校师德建设体系。至于高校农民工的入会问题,可以先行入会、然后办理保险手续,这样更能发挥工会的监督、维权作用。
现实的情况是,先完成保险手续,而后入会。没有缴纳保险的农民工,还不是我们的会员,维权就显得力不从心。
各级工会还要关心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完善活动费用管理办法。
由各级工会组织将他们组织起来,开展好经常性的文化教育、职业培训、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在他们中建立基层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运用组织力量维权的能力。
5、将高校农民工纳入评选先进体系中来,要给予专门的比例数,以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应该为农民工提供技术等级晋级学习考试机会,鼓励他们岗位成才,协助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总之,在社会转型期,政府全能型社会正在向公民社会转变,各种适应市场体制的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尤其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还没有从运行机制上彻底解决,只能是基于现阶段情况,在高等学校按照"是否有利于培养人才、是否有利于创建和谐校园、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为标准,善待校内农民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他们才能更好地为育人做好服务工作,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德育工作,在确保社会稳定、校园和谐的同时,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发挥他们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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