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条款识别要点
有保险公司理赔专家表示,我们常看到一些客户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时才大呼“我不知道这个病不在承保范围内”、“我不知道这个属于免陪额”。
避免这种理赔预期落差的一个重要途径,即是在投保时仔细阅读条款。其实,为了帮助投保人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需要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而在选择医疗保险这样的健康险产品时,更要特别注意产品的特性和条款的具体约定。我们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产品时除了和其他险种一样要注意产品的保障范围外,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医疗保险在时间和额度上的具体条款,因为这些和出险时的理赔会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例如以下几个时间点。
“疾病观察期”,也称之为“等待期”,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保险合同所列的疾病症状或体征,或在等待期内被初次确诊为患有保险合同所列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一般的健康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均设有一个观察期。一般观察期为3~6个月,以中德安联安康逸生重大疾病健康保险为例,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观察期是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90天。
“住院间隔时间”,这是另一个常见的理赔误区。部分慢性疾病可能会导致客户在一年内多次住院,通常如果客户因同一原因间歇住院间隔时间不超过90天,将被视作同一次住院而给付一次住院事故保险金,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免赔额”,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的规定。除部分没有免赔额的医疗险产品外,大部分医疗险其余基本都有100~150元额度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低于该金额的医疗费用时不能获得理赔的。这种让投保人自担小额风险的规定,让保费可以低廉一些。
认清险种按需购买
与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标的的寿险产品不同,医疗保险是一种针对医疗费用的经济补偿途径,不一定是买得越多得到的赔偿就越大。专家提醒消费者,要认清所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定额给付性质,还是费用补偿性质的。对于定额给付的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如“住院津贴”,若投保多份,则可以多重赔付。
而费用补偿类的医疗险产品,体现的是保险的“最大补偿原则”,不能累计或多重赔付,消费者如有在第三方(如社会基本医保、其他保险公司的补偿金等)获得的补偿额,是需要在理赔中先行扣除的。
同时,建议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保额。以目前的疾病医疗赔偿来说,参加社会医保的被保险人,由于比未参保的被保险人多了一重保障,风险相对较低,所能获得的赔付比例相对较高。从这个角度看,建议未参加医保的消费者投保医疗保险的额度相应调高。明确了这一点,消费者在理赔时也会有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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