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年金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给付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早者为准),年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满期。
若被保险人身故,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及时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我们多给付年金,我们有权追回多给付部分。
2.4.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①累计已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0倍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年金后的余额;
②累计已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年金后的余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4.3
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确认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提供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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