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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保险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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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不记名保险合同,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应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内容详实、约定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保险人则应对保险合同条款加以细化,比如:被保险人的认定条件方面可加入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要求。

  双方争议焦点

  甲方认为:本案双方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第一,本案双方所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公司都予签字、盖章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案所涉《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就是甲方执行《建筑法》规定,保护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企业的业务险种之一。该险种基本上都是不记名、不计人数的投保方式,即保单上无具体的被保险人姓名和人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被保险人,建筑施工企业投保时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以工程合同总价计算保险费。

  第二,这种保险合同类型,由于不记名、不计数,投保人按规定进行投保,如何做到让被保险人同意没有法律规定,如一味强调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则此类保险合同都变成无效合同,显然不符合此类保险合同的设立初衷,也无法保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利益。

  第三,此类保险一般都是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及交纳保险费,施工现场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都是被保险人,具有不确定性,乙方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应当清楚地了解让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字是不现实的。

  第四,甲方认为,招聘员工的启示中表明员工依法享有相应劳动保障,其中自然包括为员工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认为,甲方无法证明该案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经过张某书面签字同意,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甲方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包含以身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部分的保险。然而,在乙方与甲方、丙方签订《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3个多月后,甲方的员工张某到工地工作,甲方并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更谈不上书面同意)为其投保。甲方以张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部分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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