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电话销售要建立监听和自查制度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要求营销员在推销、签单过程中,除了向客户提供投保单和格式条款,还应向客户出示相关材料: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产品,应向客户说明犹豫期权利和时限;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向客户解释产品说明书和提示书内容;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定额给付与费用补偿的区别、是否有免赔额及疾病观察期等,并对其中的医学术语做出必要解释。
有消费者反映,以前曾经投保过的公司打来销售电话后,银行账户上就被扣了保费,但是否应允自己又口说无凭,投诉无果。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电话销售要建立监听和自查制度。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费的,如扣款前不再向客户书面确认,应明确告知客户以电话录音为扣款依据。
机构违规最高罚3万,专家认为对负责人惩罚“不够狠”
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指出,征求意见稿对营销环节规定较为具体,操作性强,但对保险公司经营方面的笔墨较少,并且与之前的相关文件有表述不一致的地方。是交叉关系还是替代关系?还应做出说明。比如对于团体险的参保人数,征求意见稿明确“3人以上”,但之前文件规定为“5人以上”。“团体险参保人数门槛不宜过低,这不符合团险折扣的财务原理,会在经营中引发道德风险,扰乱市场秩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营销员违规两次吊销执照,保险机构违规最高被罚3万元。朱铭来认为,对机构负责人的惩罚还“不够狠”,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应加大问责力度,比如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行业通报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保险给付金额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有关,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关于人身伤害残疾等级划分,目前尚无统一标准,使许多投保人意外致残后却拿不到赔款。对此朱铭来呼吁,应早日整合配套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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