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年期年金管理合同,记者采访到的几位业内人士都表示,这只是极个别的现象,而且费时费力,得不偿失。
一位基金公司年金部主管表示,有的客户可能是想通过一年期的合同来考察一下托管人的能力,但仅一年时间,尤其是遇到像去年那样特殊的情况,根本不能全面反映托管人的能力。签订一年期合同,频繁更换托管人是费力不讨好。
他指出,其实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法来达到同样的考察效果。即可以签订三年的合同,但如果一年之后觉得该托管人管理的情况不理想,可以减少或者不再追加缴费,甚至也可以撤离一部分资金,以观后效,三年后再考虑是否更换。因为更换托管人是一项相当浩大的工程,除管理资金的转移外,还意味着帐管人、受托人之间的对接及相互之间的磨合等等都得重新开始。除非是有重大的事件发生,否则不要轻易做这样的决策。
中国企业年金网的一位资深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大多数基金公司只是有选择性地披露年金或专户理财类产品的业绩。使企业不能全面获取机构投资业绩信息,由于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养命钱”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运作低风险的特点,企业选择短期合作的方式来考察机构的管理水平,确保职工养老金的绝对安全。
他说,如果在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出现诸如系统不好,投资收益差等问题,受托人会站在客户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和寻找原因,必要的时候受托人会更换相关管理人(这个行为可能是受托人主动的,比如受托人经过评估认为管理人不称职,也可能是根据客户的意见做出的决定)。如果在受托人做出以上的改进之后,仍然无法提供满意的服务,客户因而认为受托人没有能力或者不能代表其利益,这种情况下客户才应该考虑更换受托人。
他表示,在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受托人扮演着以下的角色:
第一责任人:
1、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运作以受托人为核心,是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由受托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信托管理制度。
2、受托人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给具有资格的相关机构,并应当将托管委托给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
3、《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4、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经审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对“他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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