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纳保费。投保并不代表着保险合同生效,而只有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才对保险责任进行负责。以财产保险为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缴付保费或终止合同。一个是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同意承保,两者缺一不可。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后,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签字盖章,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
(2)防灾防损。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的应尽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3)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投保人意识到危险增加时也要通知保险公司。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单证号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给保险公司,以利于保险公司迅速及时查清事故真相,确定相应损失和赔偿责任。
(5)避免损失扩大。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要及时地通知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公司到来之前,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避免损失的扩大。投保人为防止损失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由投保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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