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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寿险可享受十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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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做保障,但是,要保险能够真正地为自己服务,必须耐心地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并懂得怎么利用。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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