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多买医疗费用保险、给孩子买过高的人寿保险等投保行为,都是浪费钱和做无用功,因此此类险种不能多买。而津贴型保险和重大疾病险则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拿到较多的保险金,则可以多买。下面我们详细地为大家分析一下。
哪些险种不能重复购买?
1、银窝赔不成金窝——重复买家财险可能无效
对重复保险比较通俗的理解就是,一个人(或同一家庭成员)把家庭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电器等)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我国虽然没有严格禁止重复保险,但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广州市民程女士是一位经商多年的小老板,多年来生意做的稳稳当当,积攒了一些家产。为防意外,程女士将其总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程女士家庭财产发生全损时,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应以10万元为限,其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般是A公司赔偿4万元,B公司赔偿6万元。这样下来,程女士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而得到的赔偿还是原来财产的价值。
重复保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关键其实在于保险金额超过了投保财产的总和,如果没有这一点,也就不存在重复投保了。比如程女士的案例中,他的财产总额如果有20万元以上而且发生损失的总金额超过了20万元,那么A、B两家保险公司都应为他的家庭财产损失买单了。
名词解释: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以及相同保险责任期限与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在重复投保情形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须向多家保险公司就保险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并且,保险公司赔偿是按照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分摊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索赔获得额外收益。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业内提醒
投保人在重复保险且发生保险事故时,切莫耍小聪明,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如实通知各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是恶意重复投保,虽然不能构成保险欺诈,但会被列到保险同业公会的“黑名单”中。
2、夏利赔不成奥迪——车险不能重复投保
就像家财险一样,车辆保险也不可重复投保。比如一辆夏利车即使在投保时按奥迪车的购置价来投保,在理赔时也不可能按照保额来赔。
《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所以,千万不要为同一辆汽车投保多份相同的汽车保险。否则,有一部分保费是白花了,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
3、一张单据只报一次——-医疗费保险也不可多买
在人寿保险惯例中,报销型的医疗费用保险也会存在重复保险问题,原因在于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通常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这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这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
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例如,私营企业主高先生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均为10000元。某日高先生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用16800元。高先生住院医疗费用全部自理,手头有总额为16800元的发票,他可以选择先去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如果符合全额给付的要求,那么他就能先从中报到10000元保险金,然后等额的发票就被这家保险公司拿走存档了,高先生只能拿剩下的6800元的发票去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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