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或“寿险”。寿险可分为死亡保险,定期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后两种是较为普遍的险种。寿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等特点,很受社会欢迎。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医疗(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治疗时,保险人给予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有时作为人身意外险的附加险投保,有时单独承保,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所以在投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l)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不能用货币反映。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无论从科学角度还是从国际保险惯例,均不能以货币单位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某一部位或生命的价值,因此人身保险采用定额保险方式,而不存在定值与不定值保险方式。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它不表明被保险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真实的价值,也不表明人的生命的真实价值。
(2)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及派生的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难以用货币单位衡量,不适用于“损害补偿学说”,因而也不适用于“补偿原则”及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投保多种、多份人身保险,可以从保险人和其他有关的关系人处得到多重补偿,而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追偿权。如在“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从承运人(航空公司)处得到赔偿,还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若买两份“航空人身意外险”还可以获得双重补偿。
(3)人身保险中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呈多样化。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相对简单。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合同主体相对复杂。有可能是同一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保险事件发生后致残的情况;有可能是分属两人,如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保险事件发生后死亡的情况;还有可能分属三人,如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本人又非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不管怎样,《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52条具体列明了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对象的范围,同时表明法人、自然人都可为投保人,但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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