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身保险有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特殊条款,如:
①年龄误告条款。根据《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为了限制保险人滥用由于年龄误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法》又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这一条款也称“不可争”或“不可抗辩条款”。该法条还相应规定了申明年龄不真实影响保险费收缴的处理方法。
②交纳保险费条款。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之一,在人身保险中尤甚,因为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法》第56、第57、第58、第59、第68条涉及的是人身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和中止、复效条款,分别规定了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方式、因保险费产生的合同中止、复效、合同解除的退费处理以及保险人对保险费支付请求的限制等。
③对投保死亡人身保险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保险法》对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转让或质押作了严格规定。第54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55条又规定,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④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条款。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通常为两人,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又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为防止道德风险;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指定受益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若被保险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1条规定,受益人的人数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顺序和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均须通知保险人作批注。第63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无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又无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保险金作为遗产给付其法定继承人。
⑤故意行为及自杀条款。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66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疾或者疾病,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一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丧失受益权。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若该合同成立起满二年,保险人仍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不同于财产保险及短期人身险。根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寿险(长期人身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寿险以外的短期人身险同财产险的索赔时效一样,均为2年。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多样化及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索赔的时效诸多问题,都是投保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