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成一次性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对应的金额。保单持有人不需再支付保费,保障内容和期限都不变,只是保障程度相应减少。
另外还有一种让保单苟延残喘的办法,可以救燃眉之急,那就是利用保险自动垫缴条款。如果投保人的保单已经具有现金价值—别忘了,在投保开始的一段时间,保单的现金全都被保险公司收走了—而且这些现金价值够缴纳若干次保费的时候,如果不是投保人声明反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来缴纳到期的保费这种垫付方式的执行可一直延续到保单的现金价值被耗尽。在此期间投保人如果有足够的钱缴纳保费了,就还得一起向保险公司补交被耗掉的现金和利息。这些条款都类似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买方贷款,投保人要受到一些利息损失,但总的说来,比保单作废划算得多。
保单贷款条款
如果投保人希望短期内获得一些现金用以急用,也可以打打有现金价值保单的主意。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一般规定在保险单经过两年后,可将保单抵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大概80%.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在保险公司要求的期限内还清贷款,否则保单会被认为无效。如果在保单质押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会从收益人获得的现金中扣除贷出款项和利息。
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公司比当铺这个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仁慈多了,当铺一般要把贷款比率放到抵押物价值的70%以下,而且利息高得惊人,起码要达到每年30%.从这个意义上说,产生现金价值保单的“理财价值”也大过黄金,因为黄金的现金价值—除了制式的金砖以外—也就是把它抵押给当铺或者首饰公司,收获的现金都不到80%,如果要赎回还要付出超额利息,并且保单还具有保险功能。所以如果只有两种投资理财产品,人寿保险和黄金,那还是选择保险吧。
自杀条款
如果谁还再想以死亡来换取现金,那么这个人就要是个意志坚定的人。保险公司起码会让有这种想法的人先等上两年。如果以死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要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才有效。
除此之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小孩和神经病人。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实施的一切行为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民法是基本法,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保险法在适用的时间必须遵循民法的一般原理。
保险公司撇除了自杀获益并不是认为自杀不够痛苦而不值得赔偿,而是害怕制造自杀给死者带来更大的痛苦,这种利益驱使倒是可以降低所谓的自杀率。
1693年,人寿保险的先驱埃德蒙·哈雷编制了生命表,这大致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当时哈雷的生命表是以德国西里西亚勃斯洛市1687至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其中精确地表示了每个年龄的人的死亡率,并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人寿保险费率。从这一渊源来看,哈雷在制定生命表的时候,是按一般情况来统计的。自杀的死亡率和一般自然死亡和疾病导致的死亡率是相差甚远的,很可能,哈雷在制定这张生命表的时候,是将自杀的情况忽略不计了的,也许1680年代的德国小城市是个天堂,谁会考虑自杀呢?可能是这个原因,在德国和日本,它们的法律规定是:被保险人自杀者,保险人概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但现在他们的自杀率可真是不低。
战争条款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战争和军事行动死亡或者残废,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战争真的来了,保险公司不会破产,反而会发财,当然这要在战争的第一颗炸弹没有正好打到保险大楼的情况下。当然,在这里恐怖主义应该是个另外的话题。
在2001年的美国“9·11”相关的赔偿中,3000人死亡,重伤者在400人以上,保险公司预计将至少支付196亿美金—当然其中还有财产险的赔偿—恐怖主义打击了美国,也使美国保险业遭受重创,在那次灾难中有13家保险公司破产。
小心分红保险
这个分红基本上可以算是保险术语之一,它并不是一般我们理解的企业分红。分红保单的红利一般来自于三种收益,就是利差异、死差异和费差异。利差异就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死差异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费差异是实际费用小于预定费用。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相比,分红保险要保守得多,总是把预定利率预定得过低、死亡率和费用又预定得过高,这样才产生了所谓的保险分红。也就是说,这个“分红”本来就是被保险人的,很可能是保险公司以不同的名义把钱发给被保险人,而其中还可能涉及费用,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通货膨胀和保险
由于长期人寿保险类似于长期固定利率债券,而且难以逃避变现损失,所以通货膨胀真的是保险公司的好朋友,而我们这个社会又是偏向于通胀的,就像菲利普·费雪所认为的,政府是支持通胀的,因为这会对经济有好处也让政府有钱花。如果真的是这样,从事人寿保险公司从长期来说,只要不出现大的失误就肯定能赚到不少钱。
除非他们像1980年的中国保险公司那样,那时候中国的利率从1980年的5%一直上升到1989年的11.34%,那时候保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把预计利率定在6%至7%,你能想象一直做这种返还保险的公司现在的表情么?到1997年,利率已经降到了5.67%,但当时的人寿预期利率还在8.8%,这种巨额的利差损也是后来一些大的保险公司上市时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投保人在那时买到那种保险就真是一种投资了。不过现在投保人已经不用做比较,这种情况不复存在了。现在保险法已经规定,最高预计利率只能是2.5%.当然,这种约定会让保险公司在高通货膨胀时期非常难过,因为在那时候,如果利差足够,保险人宁愿把保单质押,拿出现金去存银行,收益也会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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