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设计人员的“字典”里,有些你认为被包含的状况在他们眼里却被排除了。譬如“意外”在保险产品合同中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别小看这些标准,某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比如被激烈讨论的‘猝死’,我们认为如果猝死是身体本身的内部疾病引起的,就不符合非疾病这一条,就不在意外责任内。”意外险产品合同上很少在除外责任中明确注明猝死这类情况,理赔时就完全围绕这个标准咬文嚼字了。
07 解约等于“割肉”
保险合同上都会列明保险期内的现金价值,其实也就是解约时的退还金。这个数字也是顾全保险公司利益算出的。“保险不是储蓄,根据保险精算的原理,在投保的前几年,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通常较低。”
首先,当你缴纳时,最初几年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以分摊到年老期,保险公司就提存了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以备之后赔付。而要解约时,还要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部分费用,如管理费用、营销费用等开支的分摊,还有所谓的投资资金损失、解约手续费等等名目,结果就是你第一年的保险费要回来可能只剩一半了。这么做为的就是不让你轻易退保,就算要退,保险公司也要“划算”,其实它们有一部分盈余就来自退保这类保单异动情况。
08 受益人不能随意指定
以小博大的性质使得保险产品容易面临一大难题,那就是道德风险,除了由核保部认证核实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外,保险设计中也会尽量规避掉类似风险。合同和法律条文就是重要依据。
生存类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无须另行指定,但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分为“指定”和“法定”。指定并不代表可以随意来,譬如寿险的受益人至少需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承认的可保利益,还得本人同意,否则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而导致合同无效。而选择“法定”受益人不一定最保险,因为那样保险金就变成了遗产,要按继承法意义上的顺序处理,一旦理赔还可能被优先用以抵债。
09 银保产品是一种故意组合
虽说新型投资型保险从2000年以后就一直很热门,但你会发现,银行的保险产品尤其强调的其实是投资储蓄的作用。“这是因为在银行销售渠道,与保险竞争的是各种理财产品,所以设计时比较注重分红与理财的功能,这样才能更好地吸引客户购买。”某寿险公司市场研究部人员说。
甚至还会有故意的产品组合。正如某保险律师指出,有一类通过银行销售的强制储蓄性质的养老保险,实际保障功能非常低,可能就是附加一个交通领域的意外险,而成本还比其他养老保险高出许多。但就靠突出一个分红的作用,销售人员也能投其所好、夸大增利功能推荐给客户。你往往在保险公司单独购买同样的意外保障,费用可能几百元就足够;而银保这种产品融合在一起后就得缴费几万元或者几十万元。
10 不断推新产品,因为成本低
因为设计周期较短,保险产品往往对于市场热点反应很快,例如眼下热议养老金缺口问题,各大保险公司便推出不少新的养老险,还有婚姻保险这一类新奇产品。虽说保险产品往往“除了名字不同”内容相差无几,但保险公司仍乐此不疲地推出新产品。原因在于“产品相当于空手套白狼,主要的费用就是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设计一款产品本身不花什么钱。”某保险公司的准精算师说。也就是说多推一款产品不会增加多少成本,但却有可能吸引新的资金。
某大型寿险的负责人曾表示目前中国寿险市场有很多问题,如“占主导地位的寿险产品与寿险的基本职能不匹配,以及大多数寿险产品的寿命偏短。”寿险产品发展趋势将由现在的理财型为主,逐渐向增加保障责任转化,最终回归保障型为主。(文章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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