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项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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