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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鸿运66B(97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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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是中国人寿66鸿运保险B款的详细条款,以便更好的了解这种产品。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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